在离婚问题上,如果一方有精神疾病,另一方通常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要求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精神疾病不在这些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里,所以单纯因为对方有精神疾病而离婚,一般是不符合主张赔偿条件的。
但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另一方付出了很多,像承担了大量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责任,那在离婚时,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具体的帮助方式和数额,双方可以先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持续的时间,还有一方付出的具体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帮助金额或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