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说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同时又有证据能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部分内容甚至全部内容都是错的,还损害到了他的民事权益,那他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那天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要注意,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和一般的诉讼时效不一样,它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一旦超过这六个月,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会严格查看第三人是不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要是第三人超过六个月才去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要是已经受理了,也会驳回起诉。
所以,如果第三人觉得生效的裁判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一定要抓紧时间,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不小心错过了这六个月,可能就没办法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