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时通常不能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2、从法律原理来讲,“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况有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损害赔偿规定,主要是为补偿无过错方在婚姻里受到的精神或物质损失,是对过错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3、“青春损失”很难被认定为法定损害。青春是个人成长的阶段,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度过青春,不存在一方消耗另一方青春并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情况。
4、不过,要是离婚时双方自愿协商,一方愿意给另一方一定补偿当作“青春损失费”,法律是允许的。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确定补偿,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要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