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执行异议之诉,并非一定要等到执行程序终本。执行异议之诉是当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不同意见时,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来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它包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多种类型。
2、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要是觉得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那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要是和原判决、裁定没关系,那么从裁定送达那天开始算,十五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并且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就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一定要等执行程序终了。
3、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执行行为还在进行,当事人和案外人要是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就能够通过执行异议以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就拿执行还没终本的情况来说,要是案外人觉得执行标的是自己的,提出执行异议却被驳回了,这时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