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里,没有物证也不一定就不能判决。我国刑事诉讼一直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也就是说,定案不是只看物证。
就算没有物证,要是有其他真实、充分的证据,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并且这些证据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法院照样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举个例子,好几个证人都清楚且一致地讲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经过,监控视频也记录下了相关行为,电子数据还显示出交易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就可能认定犯罪成立。
不过,如果没有物证,其他证据又没办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存在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就得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刑事诉讼规定,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所以,遇到有毒有害食品案没有物证的情况,法院会全面审查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判断是否达到定罪标准,然后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