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中,没有授权委托时对合同的承认情况比较复杂。
要是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却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去订立合同,要是被代理人不认可这份合同,那合同对被代理人就没有效力,责任得由那个擅自订立合同的行为人来承担。也就是说,被代理人不承认,这合同就和他没关系。
相对人发现这种情况后,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那天起三十天内表态是否认可合同。要是被代理人不说话,那就当作他拒绝认可。在被代理人表态认可之前,要是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那相对人有权利撤销合同,撤销时只要通知对方就行。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等情况,可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拿着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或者公章,让相对人觉得他能代表被代理人,那这个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被代理人就得受合同约束。
另外,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用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那就不存在被代理人承认的问题,合同直接约束行为人和相对人。
法律建议: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是否有代理权,查看相关授权文件。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无权代理情况,要及时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也不要随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