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是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损失赔偿额应该等同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还涵盖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不过,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违约损失的计算并不受合同金额的限制。在实际情况里,要是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比合同金额高,并且该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那么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超过合同金额的违约损失赔偿。但非违约方在主张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确实存在,且和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另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很多,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所以,虽然违约损失在合理范围内能超过合同金额,但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和公平原则,以此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