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在法律上有规定。
适用条件上,取保候审可用于以下几类人。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而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却存在特殊情况的人,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另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适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申请。公检法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在三天内作出决定。若同意,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若不同意,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方面,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由公安机关负责。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规定,住址等信息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要及时到案。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会用电子监控等方法,监督其遵守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