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民法典》,要是合同里对保证期间约定过长,比如约定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类内容,就会被看作约定不明,此时保证期间就变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在这个过长的约定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了。但要是债权人在这个期间依法行使了权利,那保证人就得按照约定继续承担责任。
对于保证人而言,当碰到连带保证时间约定过长的状况,得先仔细查看合同约定。要是符合上述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就可以依据法律主张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要是和债权人有争议,先尝试和债权人协商,重新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证期间。要是协商不下来,就可以走诉讼途径,让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保证期间。在打官司的时候,保证人要准备好相关合同、债务履行情况等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证明保证期间的约定情况,还有主债务履行期限等事实。这样做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