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和解后,法院通常不作出裁定。执行和解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要把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再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间的契约,体现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一般不对其内容裁定确认,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就有法律效力。
但有特殊情况。若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时,法院会作出相应裁定,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遇到执行和解相关问题,如果觉得自己受欺诈、胁迫签了协议,或者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让法院作出裁定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