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案件是能够移交给别的法院来执行的,法律对相关情形和程序有对应规定。管辖权转移就是其中一种情况。上级法院既可以去审理原本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能够把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去处理。要是下级法院觉得案件的情况重大、复杂,靠自己搞不定,需要上级法院来执行的,就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
2、案件移送的另一种办法是委托执行。要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负责执行的法院就可以委托当地的法院帮忙执行。委托的法院要给受委托的法院发委托函,还得附上执行依据的副本等文件。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之后,得在15天内开始执行,不能拒绝。
3、要是有好几个法院都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去申请执行。要是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的法院都申请了执行,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负责。先立案的法院不能再把这个案件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法院之间因为执行管辖权起了争执,先试着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就找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