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追偿往往要以实际代付为基础。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说法,追偿权一般是因为有人替别人承担了本来应该对方承担的债务或者费用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得有实际代付的行为,追偿权才有可能成立。
2、就拿保证合同举例,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了合同里约定的情况,保证人按照约定还了钱或者承担了责任后,就可以在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要钱。这里保证人得真的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了钱,才能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再看合伙债务,合伙人要一起对合伙的债务负责。要是有合伙人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该承担的那份,就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这也是得这个合伙人真的替其他合伙人付了合伙债务才行。
4、不过,也有一些法定的情况,就算没有实际代付,当事人也可能有追偿的权利。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限制。所以,大多数时候追偿的确是基于实际代付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