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以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一直都是两年,其实不是这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己商量确定的。要是双方商量好了,那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来。
要是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意思不明确,那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那天开始算,往后推六个月。像那种约定保证人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把主债务的本金和利息都还清为止,就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典型情况。
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意的时长。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时候,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来算,而不是固定的两年。而且,这个保证期间一旦确定了,就不会因为什么事情而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定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还没去要求,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所以,债权人在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要明确具体时长,并且记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保证人不用担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