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范围内,分手时通常不用赔偿。要是一方想主张赔偿,得有法定情形。
在同居期间,若一方有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财产受损,受损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比如,一方实施暴力使对方身体受伤,依据侵权责任编,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再如,一方故意毁坏另一方财产,也得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要是双方在同居时有财产约定,像是一方承诺在特定情况下给另一方经济补偿,那就得按约定履行。
但要注意,仅因同居关系结束,一方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理由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法律上不存在“青春损失”的概念,而且一般的同居关系也不构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所以,判断分手时是否要给予赔偿,关键看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或有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