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适用,也存在限制参与仲裁的情形。
从纠纷类型看,按照《仲裁法》,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还有依法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用仲裁解决。涉及这些纠纷的当事人,不能选仲裁来处理问题。因为这类纠纷通常涉及人身关系和公权力行使,不适合仲裁这种民间自治方式。
在参与主体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仲裁协议。这就表明他们没法自主决定把纠纷提交仲裁,若想参与仲裁,得由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完成相关仲裁行为。这是由于他们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不能准确理解仲裁的性质、程序和后果。
还有就是仲裁的启动条件,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得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要是有一方不愿意,就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二者之间的争议。
所以,大家遇到纠纷考虑用仲裁解决时,要先看是否属于可仲裁的范围,参与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