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会被定罪,仅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但和卖淫嫖娼相关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普通卖淫嫖娼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1. 一般情形: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轻:比如初次被查获、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等情况,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直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广东属地,还会额外要求涉事人员接受性病强制检查,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还会同步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
二、相关涉卖淫类的刑事定罪标准
这些行为会直接触犯刑法,留下案底:
1. 组织卖淫罪:牵头搭建卖淫团伙、统筹管理卖淫人员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比如江门鹤山此前的酒店组织卖淫案中,主犯就被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
2. 协助组织卖淫罪:负责发送招嫖信息、计时催钟、培训卖淫人员等辅助工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提供场所的,2次以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介绍特殊群体卖淫、非法获利满1万元的就会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 特殊情形: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直接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法律参考,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罚需要结合实际证据,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