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问题里,有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重大疾病免付费用,不过这约定有没有效力,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儿签的书面协议,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是双方签协议时都有民事行为能力,说的是真心话,也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协议对两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要是这约定和孩子有关,比如免除一方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用,那很可能部分无效。为啥呢?因为父母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靠签个协议就不管了。要是孩子得了重病,要用很多钱看病,就算协议里有免付的约定,孩子也能让父母出合理的医疗费。
要是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得重大疾病另一方免付费用,只要没欺诈、胁迫这些情况,一般是有效的。不过在实际执行时,如果免付费用的那方经济变差,履行约定会让日子过不下去,就可能要按公平原则调整。
给大家点法律建议,签离婚协议时,关于重大疾病费用的约定,得考虑孩子权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要是涉及孩子相关费用,别想着用协议逃避责任。要是之后因为这个约定出现纠纷,最好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