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败诉方要承担的诉讼费,通常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因为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况,能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像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也有优先受偿的情况,这些优先受偿权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诉讼费是当事人交给法院,用于开展诉讼必须要花的钱,主要是为了弥补司法资源的消耗,保证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败诉方要承担诉讼费,是因为诉讼有了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因为有什么法定的优先受偿理由。要是债务人的财产没办法还清所有债务,诉讼费就会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分配,并不会优先得到清偿。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院会按规定的程序先把诉讼费收了,这是因为收取诉讼费属于司法行为,但这可不代表它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