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不破租赁”说的是,在租赁期间内,就算租赁的东西因为强制执行换了所有权人,原来的租赁关系对新的所有权人依然是有效的。不过,要想用这个规则,得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租赁合同得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还得在租赁期内。这合同得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者能撤销的情况。并且在强制执行的时候,租赁关系得是存在着的。
第二,租赁物得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可是很关键的一点。只有承租人真的占有了租赁物,才能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要是只签了合同,东西没交给承租人,那就没法用这个规则。
第三,租赁权得是先设立的,抵押权或者执行查封这些得在后面。要是租赁权是在抵押权或者查封之后设立的,按照法律规定,这个租赁关系就没法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不能用“不破租赁”这个规则。
要是满足了上面这些条件,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新的所有权人就得受原来租赁关系的约束,不能因为自己拿到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就要求承租人把租赁物还回来。原来租赁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承租人还是能按照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且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租金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