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过要达成一定条件才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协议来选定管辖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这些和争议存在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都可以选,但不能违背该法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管辖约定要满足下面这些要求,才会被认定有效。得用书面形式来约定,既可以是合同里专门的协议管辖条款,也能是一份单独的书面协议;选的管辖法院得和争议有实际联系,比如选原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举例来说,要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这时要是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
3、要是违反了上述条件,像是管辖约定没用书面形式,或者选的法院和争议没啥实际联系,又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这个约定管辖的条款会被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案件就得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法律行业发展层面来看,随着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管辖约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未来可能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管辖约定的有效条件,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