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物到期了,可不能直接用来抵偿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就和出质人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还钱,质押财产就归债权人,这种情况下也只能依法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由于法律不允许流质条款,所谓流质条款,就是在质押合同里约定,债务履行期到了,质权人没拿到钱,质物的所有权就归质权人。
2、质押物到期后,要是债务人没还钱,质权人得和出质人商量,把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然后用所得的钱优先受偿。要是卖的钱比欠的债多,多出来的部分给出质人;要是不够,剩下的部分由债务人接着还。
3、要是质权人和出质人商量不出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办法,质权人可以找法院,让法院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以说,就算质押物到期了,质权人也不能直接把质押物拿走抵偿债务,得按法定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