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没办法进行拍卖、变卖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有这些处理办法。
要是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法院可以把这些财产作价后交给他们来抵债。但要是他们拒绝接受,或者按照法律不能把财产交给他们抵债,法院就得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把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不过,如果这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还有用,就不能退还。
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在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以及保管起来困难或者保管费用太高的物品,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变卖,用这种方式处理没办法拍卖的动产。
要是财产既无法拍卖、变卖,又不适合用实物来抵偿债务,经过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把财产交给申请执行人管理,用财产产生的收益来偿还债务。
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实际价值,却没办法通过常规的拍卖、变卖程序处理,法院会在保证公平合法的情况下,扩大范围去找合适的买家,或者采用一些创新的方式来处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