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确定有特定规则。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里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书面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有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只要所选法院符合上述实际联系地要求,且不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选择通常有效。
若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另一方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就视为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不过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比如履行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若当事人协议选外国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法院一般尊重。若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按我国与该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处理。
当事人遇到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问题,先看协议是否为书面且选的法院是否有实际联系,再考虑是否违反我国管辖规定。选择外国法院要注意其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