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后,多数时候还是能提供证据的,不过有着特定的限制。按照咱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审的时候,如果要提供新证据,正常得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的时候交上去。
但要是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范畴,那在开庭之后提供也是可以的。所谓“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才新发现的证据。打个比方,之前没注意到某个关键的合同,庭审结束后才找到,这就属于这类。还有就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到之前,申请法院去调查取证,结果没被准许,可到了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该准许,并且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去调取的证据。
要是当事人在开庭后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要是这个证据和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联,法院会采纳,不过会对晚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罚款。要是和案件基本事实没啥关系,法院就可能不会采纳。
另外,在二审程序里,当事人同样可以提供新证据。一般来说,要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要是二审不用开庭审理,就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打官司的时候尽早把能收集到的证据都整理好,在规定时间交上去,避免出现逾期的情况,不然可能会有不好的后果。要是真有新发现的证据,也要及时和法院沟通,看看能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