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包含两方面。一是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二是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利,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索要财物。索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索取财物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有无为他人谋利,都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贿人主动行贿,行为人非法收受财物,并承诺、着手或已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涵盖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有其中一个阶段行为,就具备该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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