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妻子不知道丈夫对外做了担保,那对于这笔担保债务,她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要么得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要么事后一方对债务进行了追认,或者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是丈夫对外担保,妻子既没一起签字,事后也没认可,而且担保也没给家里带来好处、没用于共同生活,那这笔债务就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一来,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妻子偿还丈夫的担保债务,只能让丈夫用他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不会被拿去还这笔债。不过,如果丈夫因为担保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可能会被执行。但在这个过程中,会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妻子的个人财产,确保妻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