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并非所有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算侵犯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要是注册商标里包含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体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又或者包含地名,那么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就像水果罐头商标里有“水果”二字,其他商家在介绍自家水果罐头时用“水果”,这不算侵权。
如果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其中包含因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专用权人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还有一种情况,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用该商标,不算侵权,但商标注册人可要求其加上适当区别标识。
另外,为个人消费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也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例如消费者买了带商标的商品自己用。
法律建议:商家在使用商标时,要仔细判断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不侵权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不确定,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使用自己商标时,也要先核实对方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情况,再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