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中很容易混淆,下面为大家详细解释。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是固定的,不会因为某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债权人跟保证人可以自己约定保证期间,但要是约定的时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就相当于没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天开始算的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在一般保证里,要是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用担责;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用担责。
诉讼时效则是说,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用权利,等时效过了,债务人就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不过诉讼时效可以因为一些情况中断,比如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从时效中断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又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过了之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就不能再以时效过了为由拒绝;要是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也不能再要求返还。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保证期间是固定不变的除斥期间,它是对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限制。而诉讼时效是可以变化的,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