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正常情况下,不能缺席判决.因为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则很难进行调解.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有违反程序之嫌.
二、离婚的缺席判决,一般是发生在对方失踪时.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的情形: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事实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即使缺席判决,关于抚养费,也由法院依法作出,而不是仅仅根据原告的请求.
1、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判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则上应判由原告抚养子女.如果原告主张抚养费的,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如果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并确实不能调解结案,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对一些拒不到庭,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又必须出庭的被告,可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