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卖淫第二次被抓”的处罚,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第几次被抓须加重处罚,但实践中,相较于初次违法,第二次被抓一般被认为情节相对严重,通常会依据上述法条在十日至十五日拘留的幅度内,按照较重情形进行处罚,同时可能会并处罚款。
此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不过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被废止),现在对于多次卖淫等屡教不改的人员,可能会采取收容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制度也于2019年废止)。目前,主要还是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