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里,如果保险公司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三期的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得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来。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来。一般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就会确定好举证期限。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的一方,得在这个期限里,把对三期鉴定结果的异议和相关理由提交上去。
要是案件还在诉前协商阶段,保险公司发现三期鉴定可能有问题,就要赶紧和被保险人、受害人等沟通,提出自己的异议。不然拖久了,后续处理起来会更麻烦。
要是在庭审的时候,保险公司才发现有能反驳鉴定意见的新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不过这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重新鉴定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以及保险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等因素,来决定准不准许。所以说,保险公司最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就提出异议,这样既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