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管辖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存在特殊情形时,有特殊管辖规则。比如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支付抚养费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原告能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这样规定管辖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所以当事人起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得准确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这样才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