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款项有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要是觉得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比如在款项执行里的执行措施、程序等有错,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执行行为起六十日内,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书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就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从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款项有所有权或其他能阻止执行款项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能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同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款项,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和案外人得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异议,还要准备好充足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