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无法鉴定时,不一定能按购买价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要是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按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就得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若购买价有正规发票等有效价格证明,并且该价格和被盗物品当时的市场价值相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就能按购买价认定盗窃数额。但要是只有购买价,却没有有效证明,或者购买时间和盗窃时间间隔长,物品因折旧、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价值和购买价差异较大,这时按购买价认定就不合理,不能简单按购买价认定。这种情况下,应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从而确定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盗窃数额。
总之,能否按购买价认定盗窃数额,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购买价是否合理、有无有效证明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