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有不同处理办法:
1、针对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要是公安机关觉得不起诉这个决定有问题,能要求进行复议。要是复议时提出的意见没被接受,还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进行复议和复核期间,通常不会影响后续释放被不起诉人的流程。要是犯罪嫌疑人还在押,那必须马上放人。
2、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用判刑或者可以免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子里,公安机关要执行这个不起诉决定。要是被不起诉人还被关押着,要马上释放。另外,公安机关也要处理好涉案财物。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和产生的孳息,除了要依法还给被害人的,其他的都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得依法执行,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是对决定有意见,也能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