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要是当事人就同一个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会受理。不过,要是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也能根据不同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先说国内仲裁裁决,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那天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比如,根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还有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再看涉外仲裁裁决,要是当事人能拿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经过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会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该裁决。
要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了,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就该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