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持械打头部能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指的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大多是行为人没事找事、故意挑事,无缘无故或者毫无道理地去打别人。要是加害者纯粹是为了耍威风、找乐子这些不健康的动机,无缘无故持械击打受害人头部,这就可能符合“随意”的特征了。
那什么叫“情节恶劣”呢?一般有这些情况: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还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打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打人使得他人身体受伤、持械随意打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要是被人持械打头部,达到了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有多人参与持械殴打、在公共场所打人引发了秩序混乱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不过,如果加害人是因为双方之前有矛盾争端,是有合理原因才动手的,那就通常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里“随意”殴打他人的条件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
要注意的是,实际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得由司法机关结合更多的证据和具体事实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