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的案件也可能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分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三种。
法定不起诉有多种适用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只要出现这些法定情形,即便案件已立案追诉,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这时检察院可自行决定是否不起诉。这让检察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即便构成犯罪且应追诉,不过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认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能决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针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检察院仍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立案追诉后,要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案件也可能不起诉。
如果遇到案件不起诉的情况,当事人要关注不起诉的类型和原因。若对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