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并使用银行卡的罪名判定,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如果是盗窃他人银行卡后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按行为人使用银行卡的金额认定。这是因为盗窃和使用银行卡存在牵连关系,立法将其统一认定为盗窃罪。
要是捡拾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并使用,在ATM机等机器上使用,构成盗窃罪;在银行柜台或向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因在于机器不会被骗,使用行为是违背持卡人意志获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特征;而在银行柜台等对人使用,是让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倘若通过诈骗、抢夺、抢劫等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后使用,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以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定罪量刑。比如抢劫时获取银行卡并当场使用取财,抢劫数额按实际取得财物算,以抢劫罪一罪论处。遇到这类情况,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