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打官司,原告因为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一般是自己来掏腰包。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参加诉讼花的交通费,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产生的合理开销,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笔钱得让对方出。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一旦发生纠纷闹上法庭,败诉的一方要承担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合理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交通费就可以让败诉方来支付。就好比甲和乙签合同做买卖,合同里约定打官司时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后来真有纠纷打官司,要是乙败诉,甲的交通费乙就得给。
还有些特定类型的案子,像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这类案件。法律允许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花的合理开支,这其中就有交通费。但法院会仔细审查,看看这笔交通费花得是不是合理、有必要。如果是因为处理案子必须坐高铁去外地调查证据产生的费用,大概率会被认为合理;要是去了和案子无关的地方产生的费用,就可能不被支持。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是担心打官司产生交通费等费用,最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清楚由败诉方承担。遇到侵权等情况,保存好交通费票据等开支证明,方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