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指定监护人有时会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这种情况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处理。指定监护有两类,一类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另一类则是人民法院指定。
要是指定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做出的,当事人要是对这个指定不满意,有两个办法。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还没判决的时候,要是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没人保护,就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来当临时监护人。
要是不愿意当监护人有合理原因,像得了重大疾病、经济困难,实在没办法承担监护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得赶紧跟相关部门说,也就是最初指定的部门或者法院,并且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适合做监护人。相关部门会综合实际情况审查,然后依法重新指定。
但要是个人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那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要是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有争议,建议大家及时找专业人士咨询,获取法律方面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把问题解决掉。现在法律很完善,按法律办事,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