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控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是能够只控告个人的。在实际的司法情况里,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能是个人。要是犯罪行为是由个人做的,并且有证据足以证实该个人独自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符合这个罪的构成条件,那么去控告的人就可以只针对这个个人进行控告。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得同时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四个特点。只要个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特点,就有可能构成这个罪。打个比方,个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合法许可,或者借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来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这些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还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会还本付息,并且向社会里不确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3、在去控告的时候,要全面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像转账记录、合同协议、宣传材料等,以此来证明犯罪事实是存在的。而且,如果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和单位有关,也应该如实地跟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免得漏掉应该负责的主体,影响司法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从现在的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金融活动越来越复杂,这类案件可能会出现更多新情况,控告人在处理时更需要谨慎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