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约金在主债务人破产时是否停止计算,得区分不同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就不再计算利息。要是迟延履约金从性质上被认定为类似利息性质的损失赔偿,那么在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通常就会停止计算。这么做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受偿,防止个别债权的金额无限制地增加。
但要是迟延履约金不只是利息损失性质,还具有违约金惩罚性质并且有独立性,在司法实践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看法。部分法院考虑到违约金的特性,觉得它和一般利息不同,不一定适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算的规定。然而,也有法院统一采用停止计算的规则,认为要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所以,要判断迟延履约金是否停止计算,首先得确定它的性质,然后结合具体案件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债权人碰到这种情况,要及时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来审查确认迟延履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要是存在争议,还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