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合同的时候,有一种责任叫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商量签合同的过程中,要是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让另一方因为信任而遭受了损失,那违反原则的这一方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规定了几种会出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首先是有些人打着签合同的幌子,实际上是恶意和对方谈判。他们根本就不想真的签合同,只是借这个由头去损害对方的利益。其次,有的人会故意隐瞒和签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假情况。像隐瞒商品的毛病、自己的经营状况等,这些信息会影响对方做决定。还有就是,在商量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知道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如果随便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导致对方有了损失,那也得承担责任。另外,要是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不行。比如在谈判时答应了对方某件事,后来又反悔,让对方因为相信这个承诺而受了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保护大家在商量签合同阶段的合法权益。要是有人在这时候犯了错,让别人受了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犯错的一方赔偿,一般就是赔偿因为信任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