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活动里,主动离开公司未必就算犯罪终止。
犯罪终止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二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就传销犯罪来说,如果某人之前已经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就算之后主动离开了公司,也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终止。这是因为之前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产生危害,而且危害结果可能已经出现了。
举个例子,要是一个人已经发展了不少下线,还收取了传销资金,那他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既遂。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后来离开了公司,也没办法消除之前造成的犯罪后果,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终止。
但要是有人参与传销时,还没实施真正的组织、领导行为,只是有参与的想法,后来主动离开公司,并且有效地阻止了后续犯罪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就有可能被认定犯罪终止。毕竟他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还有挽救的表现。
所以具体能不能算犯罪终止,还得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