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清偿中,有不少关于费用支付顺序的法律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当债务人在完成主债务履行之外,还得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相关费用,而所给的钱又没办法还清全部债务时,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支付顺序有讲究。
先说这第一项,要先给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像打官司时产生的诉讼费就属于这类。这意味着在没有特别约定时,诉讼费能比一般债务优先得到清偿。打个比方,债务人手上钱不够还清所有欠款,那得先把诉讼费付了,再去还别的债。排在第二项的是利息。我们借钱出去或者借钱进来,一般都会有利息,在费用支付时,利息的支付排在主债务前面。最后才是偿还主债务。
要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关于清偿顺序的特别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比如双方说好了先还主债务,那法院也认可这种约定,前提是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您是债权人,跟债务人签合同的时候,最好把清偿顺序写清楚,这样以后遇到债务还不清的情况,就能按合同办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要是您是债务人,同样要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正确的顺序还清债务,以免出现债务纠纷给自己带来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