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会被采用。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妨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有碍侦查”情况有很多,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与他人串供,或者可能自杀、逃跑,还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甚至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
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也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所谓固定住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合法生活的住处。
要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况,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要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关部门要保障他们获得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