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六岁幼儿在园在校被老师用器具打伤眼睛,这绝非“批评教育”,而是严重的教职员工侵权行为,学校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涉事教师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赔偿。老师用不锈钢伸缩棒击打幼儿眼部,明显超出合理管教范围,属于体罚虐待,公安机关可介入调查,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及故意伤害。家长应立即:报警并做伤情鉴定;保存监控录像、就医记录、伤情照片;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与学校协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精神损害)。若学校推诿,直接起诉学校与教师。这类事件务必零容忍,既为孩子维权,也防止更多孩子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