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行为有异议,有这些处理途径。
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要在异议中写清具体内容与理由,像觉得保全财产范围超过请求,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带来不必要损失等情况。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会在规定时间审查。
要是理由合理,法院会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行为。例如超标的查封财产,法院会裁定解除超出部分的查封;若理由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
如果对裁定不服,且是诉前或诉中保全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复议期间裁定的执行不停。
如果保全行为有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损失一方可要求申请保全人赔偿。若协商赔偿不成,能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