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要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得满足这些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是代位权存在基础,像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就没法行使代位权。而且债权要到清偿期,没到时间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相对人主张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要是债务人积极主张权利,就算没实现,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就是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了该履行的期限。
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如果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可先收集证据证明满足上述代位权行使条件,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